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3民初4460号
保全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某厂,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经营者:竺某,该设备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保全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某厂与被申请人王某、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某厂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价值2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某厂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存款25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冻结:1、王某名下微信号:XXX;2、王某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的房屋;3、王某名下银行账号XXX,开户行XXX]。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某厂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