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413执48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某社会信用代码91320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社会信用代码913204**,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江苏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88776.56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