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2103号
申请人:南昌金科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工业大道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27989E。
法定代表人:吴元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9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865804353。
法定代表人:周才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昌金科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昌金科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金科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金科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