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金科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金科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道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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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3115号之一
申请人:南昌金科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工业大道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27989E。
法定代表人:吴元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燕,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天道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155号青云明珠11栋1单元302室(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刘银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昌金科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被告江西天道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赣0112民初3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道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7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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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天道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书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卢建伟
书 记 员 夏琴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