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15289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姐姐),女,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天开村村委会南800米京昆高速公路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8965734X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行政专员,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兼被告***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先庭下磋商调解为由,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九十六元,减半收取计四十八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