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15289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姐姐),女,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天开村村委会南800米京昆高速公路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8965734X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行政专员,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兼被告***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先庭下磋商调解为由,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九十六元,减半收取计四十八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