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民终69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天开村村委会南800米京昆高速公路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程敬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殿臣,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维,北京东远鹤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彩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六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金莙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溢彩园林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殿臣,被上诉人市政六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韩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溢彩园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市政六建公司给付溢彩园林公司227
941.50元及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市政六建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遗漏溢彩园林公司证据并遗漏事实。溢彩园林公司提交多张照片证明工程早已交付,市政六建公司早已使用园林绿化工程。双方签合同经过招投标,工程项目仅只有园林。溢彩园林公司已经交付,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视为竣工。本合同与其他工程无关,以其他工程未竣工不支持溢彩园林公司请求违背事实和法律。

市政六建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溢彩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涉案工程并未于竣工验收前合法移交给发包方,更不存在提前使用的事实。市政六建公司按一审判决支付价款后,溢彩园林公司又提起上诉。

溢彩园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市政六建公司给付溢彩园林公司工程款493 921.25元;2.判令市政六建公司给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以493 921.25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1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市政六建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市政六建公司(发包人)与溢彩园林公司(承包人)签订《北京市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北京西站北广场下沉广场园林工程,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口南,合同金额为956 498.44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预付款,金额为合同价款的30%,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拨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就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溢彩园林公司提交了北京西站北广场下沉广场绿化工程移交单,记载移交日期为2018.7.20,并有北京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吴恭山的签字。市政六建公司称该移交单其公司没有见过,且称溢彩园林公司绿化工程系北京西站项目的一小部分,应以整个项目的竣工时间为准。为证明整体工程竣工时间,市政六建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记载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3月25日,其中记载建设单位为北京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吴恭山。

就工程款支付情况,经该院询问,溢彩园林公司、市政六建公司均认可已支付金额为499
219元。就工程款,溢彩园林公司称工程有增项,提交了设计变更通知单。市政六建公司对通知单不认可,称施工单位签名中没有其单位名称。

市政六建公司称其与溢彩园林公司签订的合同系西客站下沉广场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因合同金额变动较大,现工程正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核对,因总体工程未结算完毕,故各分项也无法结算。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市政六建公司提交了西站地管函[2020]4号《关于审核<北京西站北广场下沉广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函》。

溢彩园林公司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称按照年利率6%支付,市政六建公司不同意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溢彩园林公司与市政六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履行各自义务。现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现该工程并未结算审核完毕,故市政六建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溢彩园林公司主张工程款过高,该院按照合同价款80%计算。就溢彩园林公司主张的利息,溢彩园林公司虽提交了工程移交单,但工程移交并不代表已经经过验收,就利息计算时间,该院根据市政六建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确定为自2019年3月26日起算,就利息标准该院予以支持,就计算基数,该院按照合同价款80%计算。综上所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5 979.75元及利息(以265 979.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二、驳回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溢彩园林公司与市政六建公司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北京市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关于付款方式明确约定为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工程已经整体竣工验收,验收日期为2019年3月25日,一审法院据此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判令市政六建公司支付溢彩园林公司工程款至合同总价款的80%,并自2019年3月26日支持溢彩园林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此外,因工程是否已实际交付并非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故溢彩园林公司关于一审法院遗漏事实造成判决错误,对工程已交付未予认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溢彩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19元,由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金 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任可娜
书  记  员   范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