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6258号

原告: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天开村村委会南800米京昆高速公路北2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8965734XH

法定代表人:程敬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殿臣,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663129L

法定代表人:张春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男,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xxxxxx。

原告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彩园林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六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溢彩园林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殿臣与被告市政六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溢彩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我公司工程款493921.25元;2、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以493921.25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1起按照年息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市政六建公司签订北京市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是北京西站北广场下沉广场园林工程,工程地点是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口南;建设规模约15 534.711平米。工程承包范围是园林工程等施工图纸所示全部范围,合同金额956 498.44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市政六建公司尚欠货款未支付。

市政六建公司辩称,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总体合格后付款80%,目前工程的审计项目还没有完成,所以我方无法完全结付。竣工验收时间是2019年3月25日,所以我方目前只能支付80%,其余要等审计结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市政六建公司(发包人)与溢彩园林公司(承包人)签订《北京市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北京西站北广场下沉广场园林工程,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口南,合同金额为956 498.44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预付款,金额为合同价款的30%,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拨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就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溢彩园林公司提交了北京西站北广场下沉广场绿化工程移交单,记载移交日期为2018.7.20,并有北京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吴恭山的签字。市政六建公司称该移交单其公司没有见过,且称溢彩园林公司绿化工程系北京西站项目的一小部分,应以整个项目的竣工时间为准。为证明整体工程竣工时间,市政六建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记载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3月25日,其中记载建设单位为北京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吴恭山。

就工程款支付情况,经本院询问,溢彩园林公司、市政六建公司均认可已支付金额为499219元。就工程款,溢彩园林公司称工程有增项,提交了设计变更通知单。市政六建公司对通知单不认可,称施工单位签名中没有其单位名称。

市政六建公司称其与溢彩园林公司签订的合同系西客站下沉广场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因合同金额变动较大,现工程正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核对,因总体工程未结算完毕,故各分项也无法结算。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市政六建公司提交了西站地管函[2020]4号《关于审核<北京西站北广场下沉广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函》。

溢彩园林公司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称按照年利率6%支付,市政六建公司不同意支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溢彩园林公司与市政六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履行各自义务。现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现该工程并未结算审核完毕,故市政六建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溢彩园林公司主张工程款过高,本院按照合同价款80%计算。就溢彩园林公司主张的利息,溢彩园林公司虽提交了工程移交单,但工程移交并不代表已经经过验收,就利息计算时间,本院根据市政六建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确定为自2019年3月26日起算,就利息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就计算基数,本院按照合同价款80%计算。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5 979.75元及利息(以265
979.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驳回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4元(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9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思舟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