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15289

原告梁照成,男,1969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许德明,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凤兰(梁照成姐姐),女,196311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天开村村委会南800米京昆高速公路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8965734XH

法定代表人程敬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丹,女,1981928日出生,汉族,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行政专员,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付桂军,男,19861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毛玉花,女,196912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卞运动兼被告毛玉花委托代理人,男,19688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梁照成与被告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付桂军、毛玉花、卞运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梁照成以先庭下磋商调解为由,于20185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梁照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照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九十六元,减半收取计四十八元,由梁照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 健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