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15289号
原告梁照成,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许德明,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凤兰(梁照成姐姐),女,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天开村村委会南800米京昆高速公路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8965734XH。
法定代表人程敬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丹,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行政专员,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付桂军,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毛玉花,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卞运动兼被告毛玉花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梁照成与被告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付桂军、毛玉花、卞运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梁照成以先庭下磋商调解为由,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梁照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照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九十六元,减半收取计四十八元,由梁照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 健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