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1民初4644号
原告***,男,1986年1月5日出生。
被告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天开村村委会南800米京昆高速公路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