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8执83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天开村村委会南800米京昆告高速公路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溢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平
审判员*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