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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81民初2019号 原告:安徽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 被告:某某(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