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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xx、安徽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525民初819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x,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 负责人:***,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