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11民初162号
原告:上海西域机电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4年3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2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江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西域机电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江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此,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西域机电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458元,减半收取102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