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德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德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海阳市新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执2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烟台德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郭利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海阳市新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MA3DCPJC77,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旅游度假区海鑫中路北、阳和路东;电话:13000000000。
法定代表人:刘国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阳市新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海阳市新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81×××4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46170.6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阳市新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烟台银行81×××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6170.6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辛洪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辛洪波联系电话:0535322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