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财保30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德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芝罘区二马路**。
法定代表人:郭利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宗杰,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璇,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德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1)鲁0602财保30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存款214643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德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内存款214643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存款214643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 小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梦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