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4民初6675号之二
原告: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韩洼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德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
原告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德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8元,减半收取1614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均由原告青岛崂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