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德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德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1民初545号
原告:烟台德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海南,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孙付才,执行董事。
原告烟台德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烟台德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德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