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辉骏建设有限公司

商丘索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辉骏建设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4民终4998号
上诉人商丘索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辉骏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3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丘索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商丘索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20元,减半收取9310元,由上诉人商丘索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一宇 审判员  王晓辉 审判员  张学朋
书记员  彭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