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辉骏建设有限公司

商丘耀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广东辉骏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426民初11010号
原告商丘耀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辉骏建设有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是因开具增值税税票并赔偿损失而引发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案涉《河南商丘20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结算及遗留问题处理协议》第七条第三项约定:本协议各方发生争议时先协商解决,未能够达成一致的,各方均有权向天津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双方约定管辖的法院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本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周孝忠
书记员  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