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辉骏建设有限公司

商丘耀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广东辉骏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2120号之一
原告:商丘耀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梁园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3XHGNY3D。
法定代表人:李烨熊,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佳、李媛,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辉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公路敦上大道2号3楼3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4664096Y。
法定代表人:张正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军、马怡飞,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耀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辉骏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7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耀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77.37,减半收取1688.5元。
审判长  戴彦欣
审判员  王菊花
审判员  李明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耿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