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2120号
原告:商丘耀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梁园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3XHGNY3D。
法定代表人:李烨熊,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佳、李媛,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辉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公路敦上大道2号3楼3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4664096Y。
法定代表人:张正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军、马怡飞,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耀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辉骏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因案情复杂,该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戴彦欣
审判员 王菊花
审判员 李明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耿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