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异8号
申请人:烟台浩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进和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26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20号-3号-01、02号。
法定代表人:**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南山路87号-4层。
法定代表人:**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20号-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滋,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烟***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滋(2019)鲁0602执150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烟台浩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烟***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0602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鲁0602执1507号。2020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与申请人烟台浩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申请执行人将(2017)鲁0602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享有的对烟***食品有限公司等债权(及其附属权利)详见《债权转让明细表》转让给申请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申请人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协议签订即生效。当日,申请执行人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通过受让债权成为了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其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烟台浩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2019)鲁0602执150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