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2634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青原苑B18栋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09273453R。
法定代表人:欧阳**。
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公民身份号码:36240119********。
原告***与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紫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