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宁星五金超市与某某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30民初53号
原告:永新县宁星五金超市,住所地吉安市永新县秀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30MA36PWPA2R。
经营者:林省平,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青原苑**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09273453R。
法定代表人:**先。
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分公司,住,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街道办行山社区创业中心**/div>
负责人:***。
被告:***,男,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新县宁星五金超市诉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分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新县宁星五金超市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新县宁星五金超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新县宁星五金超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永新县宁星五金超市负担。
审判员 欧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雅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