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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业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5629号 原告:吉安市业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邓家社区***3栋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8PM5J3H。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吉安市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青原苑B18栋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09273453R。 法定代表人:欧阳**。 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街道办行山社区创业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8X06U3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安市电商联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黄余路西、虎溪路北B-09-04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5FKLX7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安市业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分公司、吉安市电商联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业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8元,由原告吉安市业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 可 书 记 员 乐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