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5629号
原告:吉安市业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邓家社区***3栋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8PM5J3H。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吉安市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青原苑B18栋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09273453R。
法定代表人:欧阳**。
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街道办行山社区创业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8X06U3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安市电商联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黄余路西、虎溪路北B-09-04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5FKLX7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安市业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分公司、吉安市电商联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业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8元,由原告吉安市业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 可
书 记 员 乐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