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823民初3510号之一
原告: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文同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功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功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剑阁县白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剑阁县白龙镇龙洞社区剑南路55号。
负责人:***,镇长。
原告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剑阁县白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0.00元,减半收取计765.00元,由原告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