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川0823执保290号
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剑阁县**镇人民政府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川0823民初35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剑阁县**镇人民政府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限额7200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申请人剑阁县**镇人民政府名下开户银行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行账号0605********内存款冻结,限额72000.00元,实际冻结7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2月01日至2024年12月01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2023)川0823民初351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