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剑阁县白龙镇人民政府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川0823执保290号 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剑阁县**镇人民政府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川0823民初35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剑阁县**镇人民政府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限额7200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申请人剑阁县**镇人民政府名下开户银行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行账号0605********内存款冻结,限额72000.00元,实际冻结7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2月01日至2024年12月01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2023)川0823民初351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