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川0823执保316号
剑阁县白龙镇人民政府、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剑阁县白龙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川0823民初351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剑阁县白龙镇人民政府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限额72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解除对剑阁县白龙镇人民政府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限额720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2023)川0823民初351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定解除保全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