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803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青后小区。
法定代表人:马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
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黄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975元,划拨被执行人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赔偿款20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2975元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