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803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青后小区。
法定代表人:马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
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黄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黄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胶州支行营业部2234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7975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绵阳涪城支行1239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黄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