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佰亿电缆有限公司、山东黄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民初592号之一
原告:山东佰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吉贵,济南天桥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黄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清超,总经理。
原告山东佰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黄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佰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佰亿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佰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申请费370元,共计788元,由山东佰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清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