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02民初460号 申请人:***,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十三村福程街付**。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49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49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985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