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02民初4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十三村福程街付**。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鲁0602民初4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493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493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