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05执28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十三村福程街付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8076295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5民初5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自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