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执2891号
申请执行人:陈志华,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董利兵,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十三村福程街付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807629531。
法定代表人:于瑞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陈志华与董利兵、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陈志华以与被执行人董利兵、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董利兵、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5民初5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自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袭联祥
人民陪审员  王宝华
人民陪审员  滕秀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执 行 员  张 勇
书 记 员  杨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