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民初9840号之三
申请人: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十三村福程街付3号。
法定代表人:于瑞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江、于广新,山东正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韩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洪文、王璐,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裁定冻结了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450000元。现保全期限即将届满,原告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继续冻结上述保全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450000元,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 蓉
人民陪审员 牟少慧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