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江隧道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鸿海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南京长江隧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1民初4257号
原告:陈晓,男,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江苏鸿海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七里桥北路1号南京顶山产业园02幢202-3室。
法定代表人:韩先斌,总经理。
被告:南京长江隧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天浦路1号3FA113室。
法定代表人:徐慧,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与被告江苏鸿海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南京长江隧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
审判员  谢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