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6民初2734号
原告:上海宜基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诣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8幢19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宜基商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诣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宜基商业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宜基商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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