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刘某1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民申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某,女,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金塔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某1,男,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金塔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学生,住甘肃省金塔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金塔县鸿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
法定代表人:公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酒泉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张某、刘某1、***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金塔县人民法院(2021)甘0921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张某、刘某1、***申请再审称:刘某3亡时,系被申请人金塔县鸿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应认定为工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就本案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提供证据证明,在被申请人没有丝毫证据的情况下,一审的举证责任分配显然是错误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首先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救济。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严重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然,从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量,为防止诉讼权利滥用和司法资源浪费,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可能造成对其他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的不公平,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21)甘0921民初142号民事判决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未提出上诉,表明其对一审判决的认可,亦处分了再次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同一法律事实的权利,据此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明显与一审诉讼期间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
申请人主张刘某3系工亡,但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申请仲裁,且在一审中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某3与被申请人金塔县鸿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一审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刘某3与被申请人金塔县鸿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并不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金塔县鸿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案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提供证据证明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刘某1、***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贾  元  江
审判员     王振生
审判员     李庆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