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981财保85号
申请人:嘉峪关恒基新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峪泉镇断山口村华北经贸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4XOLKOW。
法定代表人:徐志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剑宏,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酒泉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教育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3094600807T。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嘉峪关恒基新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酒泉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玉门市交通运输局的应付工程款12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196221000000018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嘉峪关恒基新科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玉门市交通运输局应付给被申请人酒泉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嘉峪关恒基新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陆治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旭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