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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与山东省和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0215民初1182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宁(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宁(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原告设计费3348625元及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某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某乙公司于2021年9月1日签订《即墨区20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青岛市即墨区位于通济街道、环秀街改造项目的设计工作,设计合同价格暂定47837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设计工作并交付给了被告,现该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未按照进度支付剩余设计费,已构成违约。被告某丙公司作为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某丙公司对某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原告债权得以实现。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原告设计费2086805.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86805.67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丁公司之间属于设计与施工联合体总承包合同关系。原告所诉的设计费根据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是以项目建安工程费审定结算值为基础进行结算,目前涉案工程建安部分并未进行结算,所以原告所主张的设计费付款条件不成就。被告某丙公司是某戊公司,发起人为某中心,虽是某己公司的唯一股东,但受国资审计监管,两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且财务独立,原告要求被告某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依据。 当事人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2021年8月,原告中标即墨区20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设计部分。2021年9月1日原告某甲公司(承包人、设计方)与某己公司(发包人)、某丁公司(承包人、施工方)签订《即墨区20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即墨区20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2、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改造小区为新兴路小区、新兴小区、和平一区、公安小区等共计20个老旧小区,共计建筑面积约83.8万平方米,改造内容包含外墙保温、楼道粉刷、屋顶防水、更换落水管、楼道单元门及楼道窗户改造维修等工程,实际以审图合格的施工图为准。3、工程承包内容和范围:本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即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现场服务等全部工作,并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完成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缺陷保修等全部工作。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1年8月25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1年9月14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11月30日。设计工期:合同签订20日内提供审图合格及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三、质量标准:设计质量符合现行相关工程设计规范且不得侵犯知识产权。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设计合同价格暂定4783750元,增值税率6%。设计中标费率47%。此合同价为暂估价,最终以审定结算值为准。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主要约定,设计报价依据及结算依据:本项目最终设计费以项目建安工程费审定结算值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修订本)的规定标准取费,乘以设计中标费率,最终以审定结算值为准。设计费的支付:施工图完成,通过审图合格后十五日内,付设计费的30%;全部工程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付至设计费的60%;项目竣工决算经即墨区审计局审计后,付至结算价款的100%。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设计工作。涉案工程已于2022年6月30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022年6月17日某己公司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435125元。 本案诉讼过程中,涉案工程已完成审计。原告提交的2025年7月11日某乙公司某本部工作人员***通过某平台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的项目结算审核汇总表显示,即墨区20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定值为274937172.1元,根据合同约定的设计费计算方式,设计费结算值应为3521930.67元。 某丙公司系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某己公司签订的《即墨区20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某己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全部设计费。被告已支付设计费1435125元,尚欠2086805.67元(3521930.67元-1435125元)未支付。原告要求某己公司支付设计费2086805.67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全部工程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付至设计费的60%;项目竣工决算经即墨区审计局审计后,付至结算价款的100%。截至2022年7月15日,某乙公司应支付原告设计费2870250元(4783750元×60%),被告仅支付原告设计费1435125元,应支付原告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35125元(2870250元-143512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涉案工程2025年7月11日前已经进行了审计,某己公司应支付原告设计费3521930.67元,被告未支付,应支付原告自2025年7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51680.67元(3521930.67元-28702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因某乙公司某庚公司,某丙公司作为其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应当对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设计费2086805.67元并支付原告以143512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651680.67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某丙公司对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33589元,本院退还998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