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091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卓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西昌路160-3号(1206工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居易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109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北卓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请的《箱变迁移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尾款2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申请执行人自2016年8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债务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74元,执行费3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7174元及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