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2民初8627号
原告:惠州市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兴五路103号南山国际大厦1-920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惠州市家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东湖西路8号二楼B。
法定代表人:**学。
被告二:**学,男,汉族,1974年7月19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家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学同业拆借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按时预交诉讼费,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