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安徽省中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6576号
原告:***,男,1974年3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男,1984年8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安徽省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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