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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黄某与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某电影城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13民初1193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身份证号:×××5218。 原告:黄某,男,汉族,1976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身份证号:×××8176。 被告: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某电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 原告***、黄某诉被告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某电影城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连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