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04民初3367号
原告:云某,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4487099X9。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云某与被告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云某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