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181民初7793号
原告:重庆渝亚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18号第6层“高创棉业”大厦(自编号601-2。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某,北京某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亚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亚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亚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重庆渝亚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