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583执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白洋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325118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锦鸿圣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菊乐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2PL6D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锦鸿圣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12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2059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