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05民初380号 起诉人: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白洋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325118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起诉人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固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宜昌三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峡建筑公司)支付货款63460元。事实和理由:远固公司于2018年3月、4月分别向三峡建筑公司承接的磨盘社区项目两次供货,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2018年8月5日三峡建筑公司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所欠货款63460元。现经远固公司多次催要,三峡建筑公司未付款,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所在地,三峡建筑公司的住所地为宜昌市。关于合同履行地,现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交付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三峡建筑公司未按合同支付货款,远固公司起诉要求三峡建筑公司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款,远固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远固公司所在地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宜昌市猇亭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