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591执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枝江市白洋镇善溪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3251183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鄂0591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64311元及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均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鄂0591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